国际足联章程
以下所列术语含义如下:
1. "FIFA"(国际足联):国际足球协会联合会
2. "Association(协会)": 指国际足联认可的一个足球协会。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别的意思,则足协指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
3. "League" (联赛):各足球协会属下的国内机构
4. "British Associations"(英国各协会):不列颠联合王国四个足球协会,如:英格兰足总,苏格兰足球协会,威尔士足球协会及爱尔兰足球协会(北爱尔兰)
5. "IFAB"(国际足协理事会):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
6. "Confederation"(洲际足联):一组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他们属于同一大陆(或在法律上为同一地理实体)
7. "Congress"(代表大会):国际足联的最高及立法机构
8. "The Executive Committee"(执委会):国际足联的执行机构
9. "Member"(会员):属于国际足联会员的足球协会。
10. "Officials"(官员):国际足联、某足联、足球协会、俱乐部中的所有理事、委员、裁判、助理裁判、教练、训练员、以及其他负责技术、医务和行政事务的人员。
11. " Player"(球员):各足协许可的足球运动员
12. "Association Football"(协会足球):受国际足联控制并根据《比赛规则》组织的比赛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名称和总部
1. 国际足联是依据瑞士民法第60条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成立
的协会组织。
2.国际足联总部位于瑞士的苏黎世,非经代表大会批准通过有关决议不得迁移。
第2条
目标
国际足联的目标为:
1. 通过足球运动的团结、教育、文化和人道主义价值,特
别是各项青少年和发展计划促进该运动在全球的持续发展和提高。
2. 组织自己的国际比赛。
3. 指定各项规定和条款并保证其实施。
4.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任何违反章程、规定或国际足联或《比赛规则》的决定的行为,以控制各种类型的协会足球。
5.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危害比赛完整或造成滥用协会足球的
行为或方法。
第3条
反对歧视和种族主义
不得对任何国家、个人或人群有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歧视,否则将受到暂停或开除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4条
促进友好关系
1.国际足联应:
(1)促进各会员间、各足联间、各俱乐部间、官员和球员间的友好关系。所有参与足球运动的个人和组织都应遵守章程、规定和公平竞赛原则。
(2)为人道主义目标促进社会中的友好关系。
2.国际足联应提供必要的制度上的方法来解决会员间、足联间、俱乐部间、官员和球员间可能出现的争端。
第5条
球员
执委会应通过特别的规定来管理球员身份和球员转会的细节事宜。
第6条
比赛规则
1. 所有国际足联的会员都应遵守国际足协理事会制定的
《比赛规则》。只有国际足协理事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比赛规则》。
第7条
各机构和官员的行为
各机构和官员的活动必须遵守章程、规定、国际足联的决定和道德守则。道德守则由执委会制定。
第8条
官方语言
1.国际足联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和德语。英语为会议纪要、信件和公告的官方语言。
2.会员协会负责将文件翻译为本国的语言。
3.代表大会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俄语、阿拉伯语和葡萄牙语。专业译员将负责这几种语言之间的互译。大会代表可以用母语发言,但必须确保有专业译员将自己的发言翻译成以上官方语言。
4.国际足联的章程、章程实施细则、代表大会标准程序、国际足联的决定以及公告必须以四种官方语言出版。如果出现文本上的分歧,则以英文版为准。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9条
批准、暂停及开除会员资格
由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批准、暂停或开除一个会员的会员资格。
第10条
会员资格的批准
1.任何在其国家负责组织和监督足球运动的协会可以成为国际足联的会员。除了下面第5、6款的情况外,任何国家只能有一个会员。
2.申请国际足联会员资格的协会必须首先是某个洲际足联两年以上的临时会员。
3.申请会员资格的协会必须向国际足联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
4.申请书必须附有申请协会的法定章程,并包括申请协会的如下宣言内容:
(1)始终遵守国际足联的章程、规程和决定。
(2)遵守《比赛规则》。
(3)承认国际足联章程指定的国际足联仲裁法庭。
5.不列颠的四个足球协会分别为国际足联的独立会员
6.未独立地区的协会,经其所属国的会员协会的同意,也可要求成为国际足联的会员。
7.国际足联章程实施细则规定批准会员资格的详细程序。
第11条
申请会员资格的请求的程序
1.执委会应请求代表大会对协会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申请协会应向代表大会陈述申请的理由。
2.一经批准,新的会员协会将马上拥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立即生效。
第12条
会员协会的权利
1.会员协会应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代表大会;
(2) 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3) 提名国际足联主席的候选人;
(4) 参加国际足联组织的竞赛;
(5) 参加国际足联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6) 行使此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种权利。
2.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13条
会员协会的义务
1.会员协会应承担以下义务:
(1)在任何时候完全遵守国际足联章程、规程、指令以及国际足联机构的决定;
(2)参加国际足联组织的竞赛;
(3)交纳会费;
(4)确保其会员遵守国际足联章程、规程、指令以及国际足联机构的决定;
(5)遵守《比赛规则》;
(6)承担此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2.任何会员协会违反上述义务将根据本章程规定受到制裁。
第14条
暂停会员资格
1.代表大会负责暂停会员的资格。但是对于严重和反复违反其义务的会员,执委会可以立即暂停其会员资格。如果执委会没有取消暂停处罚,则该处罚将持续到下一届代表大会。
2.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该处罚决定的批准需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否则处罚自动取消。
3.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将失去其会员权利。其他会员协会不得同其进行体育方面的联系。纪律委员会还可能对其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4.任何会员协会如果在连续四年中没有参加两项或以上国际足联赛事,则根据代表大会的投票结果将被暂停会员资格,只至其恢复承担此义务。
第15条
开除会员资格
1.代表大会可在以下情况下开除会员协会的资格:
(1)会员没有履行对国际足联的财政义务;或
(2)严重违背国际足联章程、规程、决定或道德守则;或
(3)失去在其国家的足球协会的地位。
2.决定开除会员资格必须有绝对多数的有投票权的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并有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第16条
会员的退出
1.会员可以退出国际足联,退出从该年的年底开始生效。退出协会必须在年底六个月以前通过挂号信通知国际足联秘书处。
2.准备退出的会员协会必须在履行完其对国际足联和其他会员的财政义务后退出才有效。
第17条
会员协会的机构
1. 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
2. 国际足联不承认未经上述第1款的程序产生的协会机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
3. 国际足联不承认任何未经上述第1款的程序产生的协会机构所做的决定。
第18条
各级联赛和其他俱乐部组织的地位
1.各级联赛或任何其他俱乐部组织必须经会员协会承认并隶属于协会。协会的章程应明确这些组织的权力范围、权利和义务。这些组织的章程和规程必须报经协会批准。
2.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采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
第三章 名誉主席和名誉会员
第19条
名誉主席和名誉会员
1. 代表大会可因某人对国际足联的杰出贡献而授予其名誉主席或名誉会员的称号。
2. 名誉主席和名誉会员由执委会提名。
3. 名誉主席或名誉会员可参加代表大会及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四章 洲际足联
第20条
洲际足联
1.国际足联承认下列由属于同一洲的协会所组成的洲际足联:
(1) 南美足球联合会
(2) 亚洲足球联合会
(3) 欧洲足球联合会
(4) 非洲足联
(5) 北美及加勒比海足球联合会
(6) 大洋洲足球联合会
2. 特殊情况下,国际足联可授权某洲际足联接纳地理上属于另一大洲而又非该洲足联会员的协会为会员。但需征求所属地理洲际足联的意见。
3. 上述各洲际足联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服从和遵守国际足联的章程、规程和决定;
(2) 与国际足联在各个领域合作来组织国际比赛和完成第二条中所规定的目标;
(3) 根据国际比赛日安排组织本大洲俱乐部比赛;
(4) 根据国际比赛日安排组织本大洲的国际比赛,尤其是青少年比赛;
(5) 保证未经本洲际足联的同意和国际足联的批准,不成立国际性联赛组织或相应的俱乐部或联赛联合体;
(6) 根据国际足联的要求,接收申请加入国际足联的协会为临时会员。此举可使有关协会能够参加洲际足联的比赛和会议。
洲际足联的章程和规程将规定临时会员协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临时会员不得参加国际足联的决赛阶段赛事。
(7) 根据本章程选举作为本大洲际足联代表的国际足联执委
(8) 通过召开咨询会议来积极和建设性地发展与国际足联的良好关系和合作,并同国际足联协商解决与国际足联和洲际足联利益相关的事务。
(9) 保证指派到国际足联机构和当选国际足联执委的代表在相互尊重、团结、公平竞赛的基础上忠实履行其职责;
(10)设立与国际足联各委员会相对应的委员会并与之紧密合作;
(11)在特殊情况下,征得国际足联的同意,准许另一洲际足联的会员协会(或其所属俱乐部)参加本足联举办的正式比赛;
(12)通过与国际足联的相互合作,广泛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在本洲内发展和提高协会足球运动(如制定发展计划、举办学习班、会议等);
(13)组织必需的机构完成相应的任务;
(14)获得足以完成任务的基金。
4. 国际足联执委会可授权洲际足联代行其一部分职责或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足联应同相应的洲际足联签定合适的协议。
5. 洲际足联的章程和规程必须提交国际足联批准。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21条
机构
1. 代表大会是国际足联的立法机构,也是最高权力机构。
2. 执委会是国际足联的执行机构。
3. 秘书处是国际足联的行政机构。
4. 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应履行其职责以协助国际足联执委会的工作并向其提供建议。本章程将规定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其组成、工作和其他职责由专门的规程规定。
代表大会
第22条
代表大会
1. 代表大会包括常规代表大会和特别代表大会。
2. 国际足联常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执委会应确定会议地点和日期。各会员协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收到通知,并在大会开始至少一个月前收到书面开会通知。书面通知应包括会议议程、主席报告、财务报表和审计师报表。
3.执委会可在任何时候召集国际足联特别代表大会。
4.在国际足联五分之一的会员协会的书面要求下,执委会可在收到要求后的三个月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召开特别代表大会的书面要求应确定会议议程。
5.各会员协会应在大会开始至少两个月前收到会议日期、地点和议程的通知。特别代表大会的议程不得更改。
第23条
投票权、委托人和观察员
1. 每个协会有一票表决权,由其代表行使。只有出席大会的会员协会有权投票。不得通过委托人、第三方或信件形式投票。
2. 大会代表必须属于其所代表的协会,并由该协会适当机构选派。
3.洲际足联的代表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代表大会。
4.任期内的执委不得担任其协会的代表。
5.国际足联
代表的姓名必须在开会前报送秘书处,并必须注明投票人。如投票人在大会期间离开会场,将由国家足协报送的名单上的第二人代行其职责。
3. 只有出席大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方能决定投票。
4. 任何人不能同时代表其他协会。
5. 主席应根据代表大会标准程序主持大会。
第24条
国际足联主席候选人
1.只有会员协会可提名主席候选人。候选人姓名必须于代表大会至少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国际足联秘书处。国际足联秘书处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所有候选人名单通知会员协会。
第25条
常规代表大会的议程
1. 国际足联秘书长应根据执委会和会员协会的提议制定大会议程。会员协会应在大会开始至少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交提议,并附有简短说明。
2. 常规代表大会的议程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 声明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组成符合国际足联章程;
(2) 通过议程;
(3) 主席致词;
(4) 任命五人检查会议记录;
(5) 任命唱票人;
(6) 暂停或开除会员资格(如需要);
(7) 通过上届大会会议记录;
(8) 工作报告(包括从上次大会开始的所有工作);
(9) 提交整理和修订过的收支平衡表、收入和支出帐目;
(10)通过财务报告;
(11)通过预算;
(12)接纳会员(如果需要);
(13)讨论修改《国际足联章程》、《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的建议(如果需要);
(14)讨论会员协会和执委会根据第1款的规定提出的建议(如果需要);
(15)任命审计师(如果需要);
(16)选举主席和确定副主席及执委(如果需要)。
3.经由四分之三的与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的同意,可以更改大会的议程。
第26条
国际足联章程、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的修订
1. 代表大会负责修订《国际足联章程》、《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
2. 修订提议必须由一个会员协会或执委会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并附有简短说明。由会员协会提出的修订提议需有至少两个会员协会的书面支持方有效。
3. 要对修订提议进行投票,代表大会必须有绝对多数(超过一半的会员协会)的有投票权的会员协会与会。
4. 修订提议必须有出席大会的有投票权的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数的同意方可通过。
5. 对《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的修订提议必须由一个会员协会或执委会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
6.《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的修订意义若得到与会有投票权的代表的简单多数的同意即获通过。
第27条
选举,其他决议以及必需的多数
1. 选举投票为秘密投票。
2. 其他决议,如需表决,采取举手表决。如举手表决不能明确是否获得多数通过,则以点名方式进行表决。点名按会员协会名英文字母顺序进行。
3. 选举国际足联主席,第一轮投票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有效统计票数。第二轮及后几轮的投票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如果有两名以上的候选人,则从第二轮投票开始,依次淘汰票数最少的候选人,直至最后剩余两名候选人。
4. 未经本章程特别规定,其他决议获简单多数的票数即可通过。统计出的有效票数将决定获得简单多数所需票数。弃权不予计算。
第28条
会议记录
1. 秘书长负责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2. 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大会指定的会员协会审查。
第29条
决议的生效日期
除非代表大会另行决定决议的生效日期,则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在大会结束后六十天对所有会员生效。
执委会
第30条
组成、主席选举、副主席和执委的任命
1. 国际足联执委会包括24名委员:
一名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
八名副主席
十五名执委,由各洲际足联和会员协会选举。
2. 执委会主席由代表大会在世界杯后那年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从选举他的那届代表大会结束时开始。执委会主席可以连任。
3. 执委会委员由各洲际足联选举。但代表英国四个协会的副主席除外。该副主席由相关协会选出。所有执委从代表大会任命起即成为执委会成员。副主席和执委在各洲际足联名额按下列比例分配:
(1) 非洲一名副主席,三名执委。
(2) 北美、中美洲及加勒比海一名副主席,二名执委。
(3) 南美一名副主席,二名执委。
(4) 亚洲一名副主席,三名执委。
(5) 欧洲二名副主席,五名执委。
(6) 英国四个协会一名副主席。
(7) 大洋洲一名副主席。
4. 同一个会员协会不可有两个或以上成员同时为执委会成员。
5.副主席和执委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6.如果执委会主席暂时或永远无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则任职时间最长的副主席将代表其行使职责直至下届代表大会。如有必要,下届代表大会应选举新主席。
7.任何执委如果不再行使其职责,则由选举其的洲际足联或会员协会立即指派他人替代其职位直到任期结束。
第31条
执委会的权力
1. 除依法或根据本章程属其它机构处理的事务外,执委会有权对代表大会权限以外的所有事情作出决定。
2. 执委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3. 执委会如有十三名执委提出要求,主席即应召开执委会会议。
4. 执委会负责任命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5. 执委会负责任命国际足联司法机构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6.主席应起草会议议程。执委会的每个执委都有权提出会议议题。
7.必要时,执委会可在任何时候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
8.执委会负责任命国际足联在国际足协理事会的代表。
9.执委会应制定组织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规程。
10.执委会负责根据主席的提议任命或解除秘书长。秘书长应依其职权参加所有委员会的会议。
11.执委会决定国际足联比赛决赛阶段比赛的地点、日期和各洲际足联参赛的队数。
12.执委会应批准通过规定国际足联内部组织的规程并指定授权的签字人。
主席
第32条
主席
1. 主席是国际足联的法人代表。
2.主席重要负责以下事务:
(1)通过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和执委会通过的决议;
(2)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3)国际足联同各洲际足联、各会员协会、政治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关系。
3.执委会只根据主席的提议任命或解除秘书长。
4.主席应主持代表大会、执委会会议、紧急委员会会议、以及他担任主席的委员会会议。
5.主席在执委会中拥有普通的一票,当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6.若主席缺席或无法出席会议,则由任期最长的副主席履行主席职责。
7.国际足联内部组织规程中应规定主席的其它权力。
紧急委员会
第33条
紧急委员会
1.紧急委员会应处理两次执委会会议之间出现的需要立即解决的所有事务。紧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执委中挑选的每个洲际足联一名执委。
2.国际足联主席负责召集紧急委员会会议。如果委员会不能即时召开会议,可通过其它联络方式做出决定,且决定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主席应将决定通知执委会。
3.紧急委员会作出的所有决定都应由执委会的下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