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2003年月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行业秩序,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成立“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APPEAL COMMITTEE”。
第三条“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以下简称:“诉讼委员会”)的宗旨是:为了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行业秩序。
第四条诉讼委员会是是中国足球协会处理行业纠纷的权力机构。诉讼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全面负责受理中国足球协会与各会员协会之间,俱乐部之间等方面发生争议的案件。从而达到公正、公平。
第五条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丙三号中国足球协会综合部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诉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人,委员七人、执行秘书一名;诉讼委员会总共由十人组成。
第七条诉讼委员会主任由中国足协副主席担任,报中国足协主席会议批准。
第八条诉讼委员会副主任由有关职能部门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执行秘书由相关职能部门干部担任;委员由足球界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
第九条诉讼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期满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改选。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制定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受理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委委员会或中国足球协会其它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属于允许申诉的案件并做出判决;
第十二条受理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之间,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之间及会员协会与俱乐部之间;会员协会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之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等方面发生争议的案件,并做出判决;
第十三条受理认为应当审理的其他案件并做出判决。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诉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诉讼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指定的工作会议;
二、对所参加会议的案件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或建议,对会议需要表决的案件有表决权;
三、对诉讼委员会的决议可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和向中国足协领导机关反映意见,但在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
四、对诉讼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有根据、负责任地向中国足协领导机关反映或揭发、检举任何委员会委员违规违纪、不正之风、腐败行为等的事实,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工的诉讼委员会委员的要求。
第十五条诉讼委员会委员应有以下义务:
一、接受中国足协和诉讼委员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足协和诉讼委员会的各项管理法规、制度、决议和工作部署。
二、服从诉讼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自身所承担的工作。
三、按时参加所通知的会议,对每次会议的议题进行认真的准备,不隐瞒自己的观点,积极发表意见。
四、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腐败行为的侵蚀并与其进行坚决的斗争。
五、向诉讼委员会或中国足协领导机关反映所发现诉讼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等的事实。
六、提出认为应当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五章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所有决议和各项工作由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足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在工作讨论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决议一旦形成,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十八条委员会代表中国足球和各俱乐部及球员的共同利益,所有成员必须从国家利益原则和中国足球的大局出发,维护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委员会对讨论中未形成决议的内容和未对外公布的决议必须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单位因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章程》受到处罚期间,自动丧失委员资格,直至处罚结束,经委员会全体讨论通过方能恢复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活动方式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每个季度围绕主要任务召开一次例会,年底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其余应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各类会议的主要议案和文件,不迟于会前一周发至与会委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主要内容,应在通知会议时告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由副主任主持会议,与会委员不足三分之二,不对决议付诸表决。
第二十四条会议表决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会议决定报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经费来源于中国足球协会拨款。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财务收支,由中国足球协会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代为全面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诉讼委员会工作规范由中国足协主席会议批准后生效,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规范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